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!。
男子伪装女性编造低俗谣言,被公安网安予以行政处罚。
网民锁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王某的直播间内,虚构女性身份,先后多次发布王某和其家人的造谣言论,对王某生活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,相关信息引发网民讨论,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经烟台公安网安部门查证,锁某发布内容系谣言,其作为男性,却通过虚构女性身份、编造低俗情节,利用网络实施恶意攻击。
锁某到案后,对其发布虚假信息、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依法对锁某予以行政处罚。
【网络普法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来源|公安部网安局
(网信莆田公众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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