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肆收受礼金、大搞钱色交易!70岁李吉平被判14年。
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一审获刑14年。
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吉平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检察机关起诉指控: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,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、行长,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、人事局副局长,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、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来源:新华社
(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)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-08-26下午15:15讯: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吉平决定逮捕
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,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李吉平涉嫌受贿一案,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日前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吉平作出逮捕决定。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来源:新华社
(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)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-08-01下午15:30讯: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李吉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
经中共中央批准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李吉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经查,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搞迷信活动;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接受宴请;违反组织原则,大肆干预、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、职务晋升工作,污染政治生态;廉洁底线失守,大肆收受礼金,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,大搞钱色交易;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、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李吉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,决定给予李吉平开除党籍处分;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(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)
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-03-13上午09:00讯: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李吉平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
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(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)
李吉平个人资料简历:
李吉平,男,汉族,1955年9月出生,辽宁大连人,中共党员(2024年8月被开除党籍),中央党校世界经济专业硕士毕业,研究生学历,高级经济师。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、副行长。
李吉平履历:
1979年至1983年,辽宁财经学院(现东北财经大学)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本科;
1983年至1994年,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副主任、研究处处长;
1994年至2000年,任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、党委办公室副主任(其间曾兼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);
2003年至2006年,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、党委副书记、党委书记;
2006年至2008年,任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(正局级)、党委组织部副部长;
2008年09月至2016年01月,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(2012年04月,任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副会长,2014年11月,任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执行副会长)。
(综合自百度百科)